众所周知,5G将开启万物智联新时代,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智能连接。
有了5G的加持,智慧城市建设更是搞得风生水起,各类项目你方唱罢我登场,并且也取得了一系列都成果,但是,智慧城市这块“大蛋糕”虽然诱人,吃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
近日,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的武汉智慧城市项目诉讼案经过两年多的公开审理,终于有了新进展。
2019年7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
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生态)状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天成)、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要求退还3507.4万元、停止合同履行:败诉。
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7170元,由原告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至此,投入近1.75亿元的武汉智慧城市项目以“烂尾”黯然退场,该项目的失败也让热闹的市场响起了警钟。
在最新发布的《全球半年度智慧城市支出指南》中,IDC预测,2023年全球智慧城市技术相关投资将达到1894.6亿美元,中国市场规模将达到389.2亿美元。然而,在大单频现的智慧城市领域,坑也同样不少。
2013年12月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微软及其授权的华胜天成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
华胜天成作为智慧城市项目总集成商,负责基于微软CityNext模型建设武汉开发区智慧城市,并与武汉开发区共同承担智慧城市的运营服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智慧生态公司与华胜天成签署总价1.75亿元的“智慧城市”建设合同,于2014年至2016年三年内分六次向华胜天成付款。
背靠微软这颗大树,华胜天成一时风头无两,然而好景不长,华胜天成却深陷微软与武汉智慧的诉讼扯皮之中,吃尽了苦头。
2016年12月5日,智慧生态委托单位住建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对项目进行了评估,最终的结果认为“微软提供的智慧城市规划设计及配置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兼容性都存在较大问题,产品配置方案缺乏测算依据,无法达到使用目的与效果”。
随后便一纸诉状将胜天成及微软告上法庭,要求微软与华胜天成退款3507 万元,并要求向微软退货,停止合同履行。然而,湖北省武汉中院驳回了原告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情显然并未就此终结。华胜天成2019年1月3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武汉智慧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武汉智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该项目的渠道供应商神州数码全资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神州数码中国”)也在向华胜天成“追债”。
从公开的信息分析来看,本诉讼共牵扯智慧生态、华胜天成、微软、神码公司、蓝云公司、长天公司6方,但是其实主体是9方,咱们先来看一张图捋一捋其中的关系:
可以看出,微软并未与智慧生态直接签订软件和服务合同,而是通过华胜公司(集成商)、神州数码公司(代理商)、蓝云公司(服务商)来展开合作,其最终实现的目的就是将商业活动中的各类风险降为“零”,或者说是将商业风险转嫁到了其合作伙伴身上。
商人逐利为本,在利益面前我们无从评价,或许对微软来说,这也只是明哲保身之举罢了。
最终微软确实保全了自己,但却将集成商、代理商以及服务商一股脑儿地推到了尴尬境地。
水土不服引发“烂尾”悲剧?
对于上述案件,业内专家进行了分析认为从合同中的金额分配来看,大量的费用花在了购买IT软件、IT集成和云服务上,对于业务规划、集成和运营方面的费用明显欠缺一定的考量。
这就是典型的智慧城市项目中重工具购买、重基础设施建设,轻业务、轻运营的表现。因而项目失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说是意料之中。
另一方面,微软作为基于欧美文化的IT工具厂商,对于应对现阶段蕴含浓厚中国特色的政府业务领域并不一定优于本土的IT企业,做出来的东西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也是现实存在的。
本案中,微软作为未曾达到武汉智慧城市标准,所交付的武汉智慧城市项目,不达标、不合格产品的交付方,但其态度却很能说明问题:微软从根本上直接否定了相关的评估结果,并不认为自己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规划有任何问题。
对于该项目本身而言,也给业界留下了些许思考。微软公司在2016年11月1日给智慧生态的致函中表示,武汉开发区智慧云平台项目是微软在中国落地的第一个智慧城市项目。
或许因为是“头胎”,微软才如此谨慎。但这一切也表明了微软这一堪称世界超一流的著名国际科技软件公司,在智慧城市的项目中并未显现出自己与之相匹配的实力与能力。
究其原因,到底是因为实际技术能力有限,科技并未成熟,亦或是武汉智慧城市项目微小,无法体现雄厚的实力与技术能力?这一切都不得而知。
但这一起纠纷案件,恰恰告诫我们科技类,特别是微软创新类项目在实施中存在的乱象。
同时也为我们部分急于做出成绩的城市决策者们敲响了警钟:科技创新固然重要,但可实施性才是必要的考虑手段。对科技的追求不能盲目,确认实施方的可实操性,不盲目信赖国际品牌,不盲目上马不成熟项目,否则等待我们的将是无尽的复杂纠纷和伤害。